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5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5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五○一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二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劉亭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羅欣宜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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