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8年重訴字第4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四七三號
原告台灣銀行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子○○被告瀚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瀚士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庚○○被告己○○
戊○○乙○○丁○○
癸○壬○○複代理人辛○○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王復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年月日~B書記官廖宮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