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苗簡字第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苗簡字第三四○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三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四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B法官宋國鎮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黃秀娟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