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1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上易字第1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上易字第1186號附帶上訴人 黃資原 訴訟代理人 黃暖琇 律師複代理人 陳怡涵 上開附帶上訴人因與附帶被上訴人 徐細滿 間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7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266號判決,提起附帶上訴,並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附帶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附帶上訴及追加之訴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壹佰參拾貳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附帶上訴及追加之訴。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
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於第二審為訴之追加,其裁判費之徵收,準用上開規定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附帶上訴與上訴同係求為廢棄或變更第一審判決關於己不利部分之方法,故於第二審提起附帶上訴及為訴之追加,應依上開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附帶上訴人在原審聲明請求附帶被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97萬285元本息,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民國109年8月7日以108年度訴字第2266號判決附帶被上訴人應給付附帶上訴人117萬1911元本息,駁回附帶上訴人其餘之訴。附帶被上訴人就敗訴部分提起上訴後,附帶上訴人就敗訴部分(即原判決駁回其於79萬8374元範圍內之請求部分),提起附帶上訴,並為訴之追加即請求附帶被上訴人再給付31萬6989元,及自110年1月21日民事附帶上訴暨訴之追加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見本院卷第112頁),其訴訟標的金額共計為111萬5363元(計算式:798,374+316,989=1,115,363),應徵裁判費1萬8132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附帶上訴及追加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謝碧莉
法官林晏如法官陳月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書記官侯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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