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11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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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上易字第1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上易字第1186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徐細滿 訴訟代理人 謝孟儒 律師複代理人 王淑玲 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黃資原 訴訟代理人 黃暖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7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中關於「黃資源」之記載,應更正為「黃資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主文第二項關於「黃資源」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28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傅中樂
法官管靜怡法官汪曉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8日
書記官戴伯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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