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370號原告臺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1264萬38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萬33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2萬2320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3月1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鄧德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19日
書記官池東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