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巨協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不動產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二、第三人 鄭菁菁 簽發之支票影本(正反面,需影印清晰)。
三、借款是否有約定到期日?如有,請提出釋明文件。若無,則釋明是否已催告第三人還款,並提出釋明文件。如有借據,並請提出。
中華民國97年5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28日
書記官李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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