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7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游春安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第142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2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游春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111年度毒偵字第1421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1年9月1日確定,於112年12月31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111年度毒保字第170號扣押物品清單、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3月22日草療鑑字第1110300456號鑑驗書)及扣案注射針筒2支、毒品殘渣袋1個(111年度保管字第1788號扣押物品清單、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3月22日草療鑑字第1110300456號鑑驗書),經鑑驗均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為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復按未經裁判沒收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可參。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因施用第一級毒品,前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421號為緩起訴處分,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於111年9月1日以111年度上職議字第3700號處分書駁回再議而確定,上開緩起訴處分於112年12月31日期滿,未經撤銷,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
(二)本案警方扣得之白色粉末1包(即臺中地檢署111年度毒保字第170號扣押物品清單、臺中地檢署111年度核交字第1886號卷第25頁),及扣案注射針筒2支、毒品殘渣袋1個(即臺中地檢署111年度保管字第1788號扣押物品清單、臺中地檢署111年度核交字第1886號卷第35頁),經被告坦認為施用所剩餘(見臺中地檢署111年度毒偵字第1421號卷第19頁),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檢出結果均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此有鑑驗書附卷可稽(見臺中地檢署111年度核交字第1886號卷第11至12頁),是足認附表編號1所示扣案物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稱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無訛,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依上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而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物,以及直接用以盛裝如附表編號1所示毒品之包裝袋(用於包裹毒品,防其裸露、逸出、潮濕,便於持有),因其上所沾黏之毒品量微而無法完全析離,應整體視之為毒品,併予沒收銷燬。至鑑定時採樣檢測之毒品,既已耗損用罄而滅失不復存在,自毋庸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張美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賴宥妡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附表編號扣案物品鑑定結果備註1白色粉末壹包(含包裝袋壹只)檢品編號:B0000000送驗數量:0.2819公克(淨重)驗餘數量:0.2750公克(淨重)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非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成分之咖啡因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3月22日草療鑑字第1110300456號鑑驗書臺中地檢署111年度毒保字第170號扣押物品清單2注射針筒壹支檢品編號:B0000000送驗數量:壹支驗餘數量:壹支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非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成分之咖啡因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3月22日草療鑑字第1110300456號鑑驗書臺中地檢署111年度保管字第1788號扣押物品清單3注射針筒壹支檢品編號:B0000000送驗數量:壹支驗餘數量:壹支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非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成分之咖啡因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3月22日草療鑑字第1110300456號鑑驗書臺中地檢署111年度保管字第1788號扣押物品清單4殘渣袋壹只檢品編號:B0000000送驗數量:壹只驗餘數量:壹只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非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成分之咖啡因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3月22日草療鑑字第1110300456號鑑驗書臺中地檢署111年度保管字第1788號扣押物品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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