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8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38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89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鳳嬌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6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鳳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鳳嬌前因竊盜案件,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入監執行後,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9年9月26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審易緝字第74號),爰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各節,經核與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109年9月26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79682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文件並無不合,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柏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鍾宜君中華民國109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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