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審訴字第15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審訴字第15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審訴字第153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俊清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23707號),業經本院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並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5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林慈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汾芸中華民國109年10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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