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促字第3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促字第3172號債權人 劉宗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莫國炎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足以釋明得向莫國炎請求給付之文件影本(如寄賣物品金額契約等)。
二、請提出本件已催告莫國炎返還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12月9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12月9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