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11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水污染防治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簡字第119號原告萬力水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墩煌 上列原告與被告桃園市政府間水污染防治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
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又簡易訴訟程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爰依上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
000元,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高維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7日
書記官吳文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