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審訴字第126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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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審訴字第12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戶籍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審訴字第126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龍文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00000號、第32530號、109年度偵字第6035號、第8474號、第74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本院民國一○九年九月九日所為由受命法官獨任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由
一、被告謝龍文因竊盜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9日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雖業經辯論終結,然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且認有不得行簡式審判程序之原因,爰撤銷原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改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5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劉美香
法官何宇宸法官林慈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汾芸中華民國109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