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205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依民法第867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系爭不動產既經抵押人讓與他人而屬於受讓之他人所有,則因實行抵押權而聲請法院裁定准許拍賣受讓不動產時,自應列受讓之他人為相對人,最高法院著有74年台抗字第431號判例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甲○○於96年11月2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台幣(下同)42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26年11月21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案外人甲○○於96年11月22日向聲請人借用350,000元,借款期限為6年,自96年11月23日起至102年11月23日止,分72期平均攤還本息,每月償還一次。利率第1至6期按6.5%計算,第7至72期按定儲利率指數加3.93%計算,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
惟上開借款僅攤還本息至99年6月23日,尚欠本金213,425元,及利息暨違約金未付。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嗣相對人於98年1月9日取得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為此以相對人為對象,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一件、借款契約書影本一件、催告函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影本各一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99年9月8日新院燉民政99司拍205字第19634號函,通知債務人與相對人得於7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於99年9月10日合法送達相對人,於99年9月14日寄存送達債務人,並於同月24日發生送達效力,惟迄未見債務人與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99年10月6日
新竹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倩影┌─────────────────────────────────────────────────────────┐│附表(土地):99年度司拍字第205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新竹市││曲溪││38│建│││2401.91│10000分之101││└──┴───┴────┴────┴────┴─────┴─┴──┴──┴──────┴──────┴───────┘┌─────────────────────────────────────────────────────────────────────┐│附表(建物)︰99年度司拍字第205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權利│││││││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合│主要建│面│面││││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積││備考││││││材料及│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築材料│││││││││││││││││││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1│789│成德路│曲溪段│住家用,│四層:│││││64.85│陽台│7.76│平方公│全部│││││183號4樓│38地號│鋼筋混凝│64.85││││││││尺││││││之3││土造,5│││││││││││││││││層││││││││││││├──┴──┴────┴────┴────┴───┴───┴───┴───┴─────┴─────┴────┴───┴───┴───┴───┤│共有部分建號828權利範圍10000分之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