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03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033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理人 蔡忠峻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元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貳仟伍佰柒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壹仟叁佰玖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新臺幣伍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