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小字第3169號
上 訴 人 蔡志遠
泉豐行 即 薛水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
同)壹萬伍仟柒佰捌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新北
市○○區○○路1段30巷1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1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吳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