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0年度士簡字第87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士簡字第8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智傑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99年度毒偵字第20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楊智傑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41條
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3月7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黃國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0年3月7日
書記官許雅玲
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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