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0年度屏小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屏小字第43號
原   告 行政院衛生署台東醫院
法定代理人  侯承伯
被   告  邢德輝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醫藥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邢德輝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邢德輝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7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滕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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