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屏小字第43號
原 告 行政院衛生署台東醫院
法定代理人 侯承伯
被 告 邢德輝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醫藥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邢德輝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邢德輝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7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滕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