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0年度士簡字第73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士簡字第7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花俊明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99年度毒偵字第23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花俊明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叁肆陸零公克、淨重零點壹
肆陸零公克)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為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0條第1
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
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
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3月7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黃國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0年3月7日
書記官許雅玲
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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