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1年度士簡字第599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簡字第599號

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黃律皓

唐若心

何正偉

被告 翁榮陽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十四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詹禾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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