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1年度營簡字第26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營簡字第268號

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謝成旺

被告 張展瑋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營簡字第268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111年6月7日上午10時整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

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陳協奇

書記官洪季杏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51,758元,及自民國110年10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2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110年1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2,76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之事實引用原告起訴狀所載。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借據、約定書可

參,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是原告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給付主文第1項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簡易訴

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

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民事訴訟

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11年6月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 洪季杏

法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被告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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