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營簡字第268號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謝成旺
被告 張展瑋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營簡字第268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111年6月7日上午10時整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
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陳協奇
書記官洪季杏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51,758元,及自民國110年10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2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110年1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2,76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之事實引用原告起訴狀所載。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借據、約定書可
參,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是原告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給付主文第1項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簡易訴
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
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民事訴訟
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11年6月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 洪季杏
法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被告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洪季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