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1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搶奪案件,於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八日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以下簡稱為「被告」)甲○○因搶奪案件經鈞院羈押,然被告已知錯,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本件被告因搶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五○一八號、第五一四○號,本院繫屬案號: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七三號),本院前以其自白犯行,並經被害人等指述明確,且經證人證述綦詳,另有書證可憑及物證扣案,涉犯多次搶奪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搶奪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難以維護治安,而有羈押之必要,裁定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八日起羈押在案。而本院就被告所涉上述案件部分,固已辯論終結,並定於九十七年一月三十一日十六時整宣判,惟本院所以羈押被告,係因參酌被告之本案犯行後,認有事實足認被告顯有反覆實施搶奪罪之虞,若不予羈押,顯難維持治安而為之預防性羈押,此種羈押原因並不因案件終結而消滅,亦未必能因具保而予以確保其不再實施犯罪,綜此,本院認為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其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黃怡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月2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