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9年度沙小字第6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沙小字第60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
三月三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
㈠被告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七萬元。
㈡被告乙○○應給付原告二萬元。
二、事實摘要:
㈠原告主張:原告所有坐落台中縣○○鄉○○路○○○號二樓
房屋,被住在三樓的被告丙○○以特殊工具鑽孔破壞牆壁,
且被告丙○○破壞伊的門鎖,進入伊房屋,造成伊房屋牆面
龜裂,伊要請求被告丙○○賠償七萬元。另外被告乙○○於
九十八年某日偷竊伊所有汽車車牌0面(車牌號碼0000
—SJ),請求被告乙○○賠償二萬元。為此,爰依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被告給付如訴之聲明所示

㈡對被告抗辯之陳述:
⒈伊房子是從法院拍賣取得的,九十八年二月到六月三十日伊
都沒有在家,七月回來時,發現房子有很多異樣,廁所被放
衣架,門也被搞亂,八月時,伊音響開太大聲,被告丙○○
有去報警,隔天伊的門鎖就被破壞,九月份的時候,伊發現
房子外面騎樓在一、二樓中間被鑽孔,孔徑很小,很有可能
是被告丙○○及中原保全串通。九月二十日華山街一五一號
和自由路四五九號中間又被鑽一個洞,地點在二、三樓之間
,孔徑為直徑六十公分。被告又在伊房屋兩間廁所間鑽了直
徑六十公分的洞,造成整片磁磚龜裂。伊房子被鑽孔的尺寸
與被告丙○○家中的尺寸一樣,所以伊認定是被告丙○○所
為。
⒉被告乙○○偷伊的車牌伊沒有什麼證據,這車牌伊有交通規
則的糾紛,已經向中壢分局申請掛失,但伊確定車牌是被告
乙○○偷的,因為車牌號碼與乙○○房子(四五七號)號碼
一模一樣,且她不願意與伊協調。
㈢被告丙○○則以:伊住三樓,原告住二樓,原告說伊在一、
二樓間鑽孔,這有可能嗎?因為原告喜歡半夜在房屋裡敲敲
打打,伊有會同管理人員到他家按門鈴,請原告不要如此做
,根本未進入他家,伊是作廚師的並沒有鑽孔的設備。原告
房子有鑽孔是原告前屋主裝潢所為,因為伊的公寓比較潮濕
,伊太太有罕見疾病不能住在太潮濕的地方,所以之前也請
原告前屋主的裝潢工人在伊房子浴室鑽孔,作為通風之用,
孔徑大約二十公分,原告房子一、二樓之間被鑽孔是前屋主
為了排水之用,是在九十四、五年間等語,資為抗辯。
㈣被告乙○○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
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法院之判斷:
㈠被告乙○○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職權由原告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惟按當事人主
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七十七條亦規定甚明。原告主張被告丙○○在台中縣
○○鄉○○路○○○號一樓與二樓間及其房屋廁所鑽孔,並
造成伊房屋牆面龜裂,且破壞伊門鎖進入伊房屋云云,為被
告丙○○所否認,原告自應就其主張之事實負舉證責任。原
告固主張其廁所內之孔徑與被告丙○○家中廁所之孔徑相同
,惟被告丙○○辯稱:原告房子有鑽孔是原告前屋主裝潢所
為,因為伊的公寓比較潮濕,伊太太有罕見疾病不能住在太
潮濕的地方,所以之前也請原告前屋主的裝潢工人在伊房子
浴室鑽孔,作為通風之用等語,衡情其所辯尚非全無可能,
原告既未舉證被告丙○○曾侵入其住宅並破壞其房屋之事實
,自難以其與被告丙○○房屋廁所內之鑽孔孔徑相同即認該
鑽孔係被告丙○○所為。再原告主張被告乙○○偷竊伊汽車
車牌0面,並未提出任何證據證明之,其主張之事實,殊難
認定,從而,原告請求被告丙○○給付七萬元及請求被告乙
○○給付二萬元,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㈢本件訴訟費用計:裁判費一千元,爰依法確定如主文第二項
所示。
㈣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
十六條之二三、第四百三十三條之三、第七十八條、第四百
三十六條之十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1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林純如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
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99年3月17日
書記官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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