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度基秩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基秩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裁定九十年度基秩字第四四號
移送機關內政部警政署基隆港務警察所被移送人甲○○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年度基港警刑字第八一四九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扣案之強力膠肆條沒入。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事實: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日十五時五分。
(二)地點:基隆市○○路○○○號旁。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理由: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強力膠四條扣案可證。
(四)右列扣案之物係查禁物,應依法沒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五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法官陳鈺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書記官陳碧玉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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