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撤緩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撤緩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撤緩字第八八號
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贓物案件(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二○七一號、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三四三九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贓物案件,前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以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二七一二號,判處拘役五十日,緩刑三年確定。於緩刑期內即八十八年一月間更犯竊盜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一日以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六八○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於九十年五月二十一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五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游士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曉雁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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