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國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國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國家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國字第一三號
原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十月八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游紅桃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徐永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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