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3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三一五五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七三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安非他命驗餘淨重共貳拾壹點柒壹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若案件經不起訴處分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為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並經司法院十八年院字第六七號著有解釋。
三、前開聲請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法官簡婉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泰元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