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52號原告 涂金貝
涂貴所 吳淑媔 涂慶泉 涂本義 涂秀 上列原告與被告德旺建設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提出下列資料,勿得延誤,特此裁定。
一、陳報被告德旺建設企業有限公司占用之面積,以利本院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二、提出被告德旺建設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表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1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26日
書記官蔡進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