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29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29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294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嵊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潘柏樺鄭竣耀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狀所載請求標的為「新臺幣陸萬伍仟萬元」,顯為誤繕,請更正正確之請求標的金額。
二、查票據號碼:CH684057之本票並無到期日之填載,故請釋明該紙本票之「提示日」。(按本票未載到期日者,雖視為見票即付,惟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66條之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故未載到期日者,仍須經向債務人提示後始得請求付款。)
三、請提出債務人潘柏樺、鄭竣耀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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