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410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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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4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410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游崇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29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游崇田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游崇田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游崇田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附表「法院及案號欄」所示之刑事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又附表所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為本院,則本院自有管轄權。是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及罪責程度、各罪之關聯性、犯罪情節、次數及行為態樣、數罪所反應受刑人之人格特性與傾向、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受刑人就本件定應執行刑所表示之意見暨法律所規定定應執行刑之外部界線等,就其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末按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
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等情,有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可供參照。查本院業已函請受刑人就檢察官聲請本件定應執行之刑表示意見,並經受刑人回覆,有本院112年1月4日函及陳述意見狀各1張在卷可參,是本件既已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揆諸前揭說明,自已保障受刑人之程序利益,併予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林大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瓊
中華民國112年3月7日
附表:
編號12罪名轉讓禁藥罪洗錢罪(共2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各處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10年7月24日①110年5月20日11時34分許。②110年5月20日22時22分許。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7646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44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案號111年度原訴字第46號111年度金訴字第521號判決日期111年7月1日111年11月4日確定判決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案號111年度原訴字第46號111年度金訴字第521號判決日期111年8月2日111年12月7日備註附表編號2所示之2罪,業經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52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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