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77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7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77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宏哲 (即 劉來發 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劉來發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陸仟捌佰玖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於繼承被繼承人劉來發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