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85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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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8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易字第85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1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均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之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乙○○、丙○○○告訴被告甲○○傷害及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甲○○、乙○○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丙○○○、甲○○各具狀撤回其等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3份在卷足憑,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2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戴博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政佑中華民國99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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