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213號聲請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非訟代理人 江佳靜 相對人 魏志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魏志宏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
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4,56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0年9月19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魏志宏於100年9月8日簽立借款契約,向聲請人
借款3,80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撥款日起25年,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101年2月27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3,755,484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特約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擔保借款合約等影本各1件、土地登記謄本2件、建物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5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1年7月6日
書記官陳怡吟┌────────────────────────────────┐│附表:101年度司拍字第213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台南市○○○區○○○段│732│建│62.60│全部│├──┼───┼────┼───┼──┼─┼────┼──────┤│002│台南市○○○區○○○段│736│建│113.64│1000分之135│└──┴───┴────┴───┴──┴─┴────┴──────┘┌────────────────────────────────────────────┐│附表(建物)︰101年度司拍字第213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權│││建│││├─┬─┬─┬─┬─┬─┼──┬─┬─┬─┤││││││主要建築│一│二│三│四│合│面│主要│陽│雨│面│利││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範│││號│││││││││單││││單│││││││房屋層數│層│層│層│層│計│位│材料│台│遮│位│圍│├──┼─┼──────┼────┼────┼─┼─┼─┼─┼─┼─┼──┼─┼─┼─┼─┤│001│62│台南市永康區│台南市永│4層樓房│39│41│41│32│15│平│鋼筋│9.│5.│平│全│││0│復國一路6巷2│康區永仁│鋼筋混凝│.3│.6│.6│.1│4.│方│混凝│28│10│方│││││8號│段732地│土造│9│2│2│6│79│公│土造│││公││││││號│││││││尺││││尺│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