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家訴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無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訴字第246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00000000000000000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無效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被告本國戶政資料及詳細住址或其現於大陸地區仍有居留許可權之證明(前提出之居留許可期限至民國98年10月9日止)或其他足資證明被告住居所之相關資料。
中華民國99年6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妙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6月28日
書記官魏宏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