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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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185號原告中國造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光男 訴訟代理人 侯傑中 律師原告與被告 林光明 、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942,2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3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22日
民事庭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8月22日
書記官王佩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