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0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0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007號上訴人即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張秀珍 被上訴人即被告 祁忠瑞 被上訴人即被告 祁琳瑛 被上訴人即被告 祁教良 被上訴人即被告 祁琳玲 以上當事人間因103年度訴字第2007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陸拾壹萬陸仟捌佰 陸拾肆元 ,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壹萬零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1月21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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