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9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940號原告 周順雄 訴訟代理人 王嘉斌 律師
周福珊 律師 賴玉梅 律師被告 温正合 訴訟代理人 劉純增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1項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壹拾肆萬捌仟貳佰伍拾肆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零肆萬捌仟貳佰伍拾肆元」;主文欄第4項關於免為假執行部分應更正為「被告如以新台幣壹佰零肆萬捌仟貳佰伍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事實及理由欄五、
六、七部分關於「勞動減損687454元」及「被告給付114萬8254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勞動減損587454元」及「被告給付104萬8254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1日
書記官陳君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