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421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嘉義分處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嘉義縣鹿草鄉農會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79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7日
民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的核定,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7日
書記官林柑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