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苗簡字第27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苗簡字第2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苗簡字第274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國民身分證巷13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14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犯妨害公務執行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內容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為逃避警方盤查,對執行職務之公務員施以強暴行為,危害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人格、人身安全及威嚴,併參酌其犯罪動機、目的、所生危害、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應適用之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二)刑法第135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三)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4月6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林卉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98年4月6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135條第1項: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8年度偵字第1435號被告乙○○男3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竹縣竹北市○○里○鄰○○路○段
○○○巷○○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前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於民國96年2月16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於98年3月4日下午4時25分許,在苗栗縣○○鎮○○里○鄰○○路樂神遊藝場前,警方因據報有毒品交易情事,並發現乙○○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接近該處,因形跡可疑,經警表示身份並要求乙○○下車受檢,乙○○非但拒不下車,且於警員甲○○在其車前攔阻示意停車時,乙○○因其有毒品案件經通緝,明知站立在渠自用小客車前之警員正執行公務,竟意圖逃逸而開車衝撞警員甲○○,致甲○○閃避不及,造成其右腳背壓挫傷之傷害(未據提出告訴),乙○○駕車逃逸後,嗣於同日下午4時36分許,○○○鎮○○里○○街○號前,經警尾隨追緝並對空鳴槍及射擊乙○○車輛輪胎後,始予緝獲。
二、案經苗栗縣竹南分局報請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乙○○對上揭時地,為脫免警方盤檢而開車衝撞警察等事實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警員甲○○證述情節相符,復有警員甲○○出具之慈祐醫院診斷證明書、警製職務報告、查捕通緝作業查詢報表及被告駕駛之車輛輪胎遭警開槍射擊之照片等附卷可稽,被告上開妨害公務犯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罪嫌。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於96年2月16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足參,其於五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請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3月9日
檢察官林文中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3月16日
書記官蔡宛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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