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13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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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審訴字第1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維修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審訴字第1311號原告億爾山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卓玉穗 原告與被告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維修費等事件,原告原起訴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641,378元,嗣於民國10
6年10月16日具狀擴張聲明為請求被告給付654,05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54,0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1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1日
書記官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