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婚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婚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扶養費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婚字第48號上訴人即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梁凱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3,600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對於家事訴訟事件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上訴裁判費;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23日本院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未依規定繳納上訴費用,經核上訴人不服裁判離婚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上訴人不服請求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及扶養費分擔等部分,應徵抗告裁判費1,000元;上訴人不服請求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合計第二審裁判費共13,600元。依首揭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表明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命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佳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
書記官許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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