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簡上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簡上字第24號上訴人 馬亦頎 訴訟代理人 蕭隆泉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裕驊 間,因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24號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975,7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0,600元,前經上訴人繳納新臺幣90,303元,尚不足新臺幣2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297元,逾期即駁回其民國113年4月15日擴張聲明之上訴部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
書記官王姵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