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8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8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819號原告 蔡月理
一、按起訴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249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狀記載被告 王順治 住「住○○市○○區○○○路000巷00號」,惟本院依上址查無王順治之年籍資料,茲依前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7日內補正王順治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原告對王順治之起訴。
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
書記官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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