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聲保字第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9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LEANHTUAN(黎英俊)上列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LEANHTUAN(黎英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LEANHTUAN(黎英俊)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7月確定,並於民國111年10月21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3年5月14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69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受刑人為越南籍人士,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是否適用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1第1項「對於外國人保護管束者,得以驅逐出境代之」規定,核屬檢察官執行保護管束處分之職權,不在本院審究範圍,併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方錦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
書記官張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