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聲保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30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NGUYENANHTU上列受刑人因森林法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NGUYENANHTU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NGUYENANHTU前因森林法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後送監執行。茲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5月14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凃啟夫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
書記官林美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