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6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66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國民(另案於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並訂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六日下午三時五十五分於本院第四法庭行審理程序。
中華民國97年7月2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學晴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簡雅文中華民國97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