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補字第41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417號
原   告  蘇盟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鴻隆 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徵第
1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記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壹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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