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5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5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58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幼儀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104年度執聲字第3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阿迪達斯公司商標之燙貼壹枚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幼儀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2479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仿冒德國阿迪達斯公司商標之燙貼1枚(詳如臺北地檢署102年度綠保管字第1383號扣押物品清單),確屬仿冒商標之商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於民國99年間,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2479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104年2月19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復由本院調取臺北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24790號全案卷證核閱屬實。本件扣案之燙貼1枚,其上之圖案,與德國阿迪達斯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註冊之商標圖樣(註冊/審定號為00000000號,專用期限至112年5月31日)相近似,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包裹採證照片在卷足憑(見102偵字第24790卷第29頁、第34至36頁),且經送鑑定結果,扣案之燙貼1個,該燙壓標籤商品並非阿迪達斯公司授權生產製造之產品,且該燙壓標籤亦欠缺使用原廠真品應具備之配件外包裝,且漏未附加品牌專用製造資訊標示標誌,而且商品來源不明等,確係仿冒阿迪達斯公司商標之商品等情,此有鑑定報告書附卷可稽(見同上偵卷第30頁),足認上開扣案物確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無訛,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之。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2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殷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殷玉芬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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