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訴字第20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審訴字第20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訴字第206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凌志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更正案件(來文字號:新北檢 榮己 104執2856字第656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103年12月31日103年度審訴字第2067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欄中,關於犯罪時間「103年」7月5日之記載,應更正犯罪時間為「102年」7月5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院民國103年12月31日103年度審訴字第2067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欄中,關於犯罪時間「103年」7月5日之記載,應係「102年」7月5日之誤繕,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裁定本旨,茲參照前開說明,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04年11月19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莊惠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映孜中華民國104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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