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醫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醫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醫字第18號上訴人 劉懷親 被上訴人 孫立文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4年7月1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經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0,600元;又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登報道歉,屬非因財產權而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應徵裁判費3,000元。綜上,本件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合計為9萬3,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以上訴狀表明上訴聲明及上訴理由並附繕本到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誌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17日
書記官許清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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